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20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6-12-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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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职责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1号)的规定执行。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其限量、限额审批由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纸质发票的计划调拨、运输保管、报废销毁以及真伪鉴定等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
  二、新认定的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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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三、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