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高收入者中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工作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8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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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为全面扩大高收入者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高收入纳税人(含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下同),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近年来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上半年李岗清副总理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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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