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0
实施时间: 2001-10-30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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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使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的单位仅限于省局文件后所附列名单的单位,即“青岛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其他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单位在收取交易手续费时,仍使用“青岛市服务业统一专用发票”。
  二、“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为微机打印发票,共五联,字规为:鲁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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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