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5
实施时间: 2001-9-25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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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 [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工作,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先行征收,层报市局办理审批手续后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营业税。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仍按青地税发[2000]158号文件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 鲁地税函[2001]2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新政策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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