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4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鲁地税三函[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鲁地税三函[200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单位新购房产未到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缴纳税款,应从何时开始计征滞纳金”问题,我们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