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沽河建筑用砂资源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5
实施时间: 2001-6-5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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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 [1999]100号)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1999]31号)精神,保证国家资源税政策得以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零散税收管理,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6月起,由即墨地方税务局委托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代征大沽河流域开采建筑用砂的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自2001年6月1日起,凡在大沽河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采砂场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大沽河管理处代征建筑用砂资源税。2001年6月1日以前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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