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7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6
实施时间: 2001-5-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地税局鲁地税发 [20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全市统一确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