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5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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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启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为规范该罚款收据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务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使用该罚款收据,不得变通。
  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违章处罚,需当场收取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使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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