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1999]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7-5
实施时间: 1999-7-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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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的比例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核定税额的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凡只提供应税劳务的 (即只包工不包料的),按取得的包工费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1%至2%的征收幅度确定计征率征收税款。凡既提供应税劳务又包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即包工包料的),仍按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确定的计税依据,按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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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