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联建”形式共同从事房地产开发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1999]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28
实施时间: 1999-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崂山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关纳税事宜的请示》(青崂地税税管一 [1998]20号)收悉。关于以“联建”形式共同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确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商以“联建”形式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商共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时,如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有偿转让工程用地使用权,另一方购买土地使用权后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并拥有房屋产权,并按约定期限向转让工程用地使用权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此类名为联建合同或补充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