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1999]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1
实施时间: 1999-4-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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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为加强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经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建委研究,决定自1999年4月起,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第三、第四分局分别委托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代征承建市内三区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企业的建筑业营业税。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范围 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在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承建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棚户区改造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应税收入,均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代征营业税。1999年4月1日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上述区域内承建的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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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