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2-2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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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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