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一[1999]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9
实施时间: 1999-1-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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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非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比照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电话费、供热(冷)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各项代理业务,向有关部门、物业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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