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1998]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
实施时间: 1998-4-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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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其中:
  (一)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它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它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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