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27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3-12-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局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