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26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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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由企业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向各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各管理局上报市局批准后,可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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