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市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消费税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市局现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如何掌握予以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掌握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
  (一)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和而成。按生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