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2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4
实施时间: 2003-10-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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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一、二、三、四条所述“出口企业”范围应与第五条所述“出口企业”的注解(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范围一致。
  二、对于出口企业,专用发票的认证及稽核比对程序仍按照目前操作规定执行。
  三、各管理局对所负责审核的特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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