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3]2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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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印发给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单位开具的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除此之外取得的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一)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
  (二) 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
  (三) 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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