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20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1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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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5日内将青岛市辖区内所属的二级以下层次的成员企业名单、经营地址等情况报市国税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其所属成员企业按规定不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信息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二级成员企业(如分行、分公司)报送的《反馈单》后,应认真对照其系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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