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3]1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4
实施时间: 2003-6-24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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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省局有关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凡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列》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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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