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1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7
实施时间: 2003-5-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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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此,对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虽没有使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仍可按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未使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问题,应按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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