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10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3
实施时间: 2003-5-13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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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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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1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3
实施时间: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