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办程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3]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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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47号),现对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办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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