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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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问题
  企业申请并办理减免税资格确认时,新找用下岗和吸纳富余人员符合规定比例,并确认享受免征或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资格的,主管国税局在年度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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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