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6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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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应于产品出口前填写《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产品备案审批表》报各管理局。各管理局于每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对未办理备案和未经市局审批的企业视同自产产品不得办理免抵退申报。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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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进便函[2007]2号
四、关于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批问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4号)因与相关文件重复已经废止,但其附件所列的三个表格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