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2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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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的精神之前,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预提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
  企业售后继续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允许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待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进行汇算。但对原设计、规划中没有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或该配套设施已经完工的,不能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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