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2]17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2007-5-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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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区)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水利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青岛市使用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682”。
  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由市水利局统一到主管国家税务局领购,各区(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发票到市水利局领取。

  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鲁国税发[2002]114号)
各市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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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07年5月28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42号)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