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2]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8
实施时间: 2002-3-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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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已经销售房地产但未汇算企业的汇算工作,对已经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税政[1999]151号)的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每年依据实际实现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可自2001年度起改按本文的规定执行,对以往年度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企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之前,不再进行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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