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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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成品油市场税收管理漏洞,公平税负,维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已经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应税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税控加油机是指符合国家税控要求的各类加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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