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2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8
实施时间: 2002-7-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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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的请示》(平国税发[2002]87号)已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对于复混肥生产企业,在计算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比例时,进口的免税化肥符合《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免税化肥范围的,其成本应该计入免税化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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