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2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
实施时间: 2002-7-1
失效时间: 2004-6-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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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即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即国税发[2002]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总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比照个体工商户管理,因此,暂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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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04]11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6-28
实施时间:200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