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19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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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56号)下发后,部分企业和基层局对文件的有关内容提出疑问,现根据税法及有关政策精神和我市的实际,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当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并使用A类申报表进行申报。但考虑到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归集比较复杂,为方便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在年度中间(含第四季度)申报季度所得税时,可只使用AA1表按预售房款和预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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