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1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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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销货方的申请后,必须通过金税工程报税子系统对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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