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4
实施时间: 2002-3-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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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各单位及企业比较关注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经市局批准免于补缴所得税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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