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8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3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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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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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07年7月27日颁布执行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