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2]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8
实施时间: 2002-3-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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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中税收征管和征管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
  (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正式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和所有制性质,其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二)新办企业单位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即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02年 1月1日以后的企业单位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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