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1]26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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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饲料生产和进口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一律按照市局下发的《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必须先进行企业资格认定,再按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办理退库。
  二、 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应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范围、期限执行。对前期已征收入库税款的产品或企业,凡已经资格认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普通发票、税收缴款书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退库,未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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