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2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未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以及不能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归集和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