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4
实施时间: 2001-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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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行统一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青岛市电业局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鲁国税函[2001]2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调查了解,部分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某些电力企业未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而实行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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