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5
实施时间: 200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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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所[20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市公司或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核准后,一般可分两年扣除。市公司或分公司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递延性支出税前扣除审批表》并附所购置的各仪器仪表、监控器名称、数量、金额等分类统计表(自制); (二)购货发票(复印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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