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发文文号: 审法发[1996]362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12-16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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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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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1第3号-4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1-8-1
实施时间:2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