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 沪地税四[1995]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4-5
实施时间: 1995-5-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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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各区、县对部分私营企业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带征方式征收)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下列私营企业中的部分企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带征方式征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以此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户;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户。
  2.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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