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3-2
实施时间: 1995-3-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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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负的有关宣传文化单位的财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劳动报、联合时报、青年报、组织人事报、团结报、儿童报、我们一百万、小主人报、汉语拼音小报、小学生学习周报、幼儿文学报、学生计算机、上海青少年科技报、童话报、上海学生英文报、动手做、中学生知识报、少年报等二十一种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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