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四[199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3-1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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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调整本市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起,本市私营企业中完全从事科技业的由月人均500元调整为60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窑行业的由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50元;从事其它生产经营行业的由月人均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私营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按实际发放数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高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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