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政二[1995]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2-24
实施时间: 1995-2-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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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度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
  (1)对从事一般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为6,420元,乡镇企业为5,400元。
  (2)对从事打包、托运、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出租汽车等特殊行业和强劳动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为6,900元,乡镇集体企业为5,880元。
  (3)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组成包括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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