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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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局曾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1〕26号)对我省企业、单位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税务审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列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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