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2007年]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时间: 2007-1-1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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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含机关、部门,下同),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军队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计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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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阮志柏审计长就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1月1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近日,就修订条例和学习贯彻的有关问题,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阮志柏少将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审计长答:这次修订条例,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适应军队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军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现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军队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些内容需要调整、补充和完善,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新方法新手段需要以法规形式加以确定,使条例与时俱进,更具时代性、针对性和适应性。二是落实依法从严治军方针的根本要求。加大审计力度,强化对军事经济活动的监督,是落实依法从严治军方针的重要环节。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监督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规范军事经济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三是完善军队审计法规体系的实际举措。审计条例是我军军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审计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根本依据。通过对现行条例的修订,使该项基本法的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完整,在军队审计法规体系中真正发挥统领作用,牵引和带动审计制度建设。另外,国家对《审计法》进行了修订,军队需要依据此法确定的原则,对现行条例进行相应修订。
    问:修订条例依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继承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在保持军队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注重总结新经验,及时充实新内容,比较好地处理了军队审计工作中已经出现、已被认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二是坚持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公正、合理、平等的法制精神和立法原则,正确处理审计工作中责任、权力、利益三者关系,力求使职责与权限对应、权利与义务对等、失职渎职与责任追究对接。三是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又具体规定了审计机关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使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工作不仅能够从方向原则上把握,在组织实施时又便于操作。
    问: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修订后的条例,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在军队审计制度建设上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全面推进军队审计建设和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贯彻质量效益原则,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纳入审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坚持依法施审与依法管审、建审并重,对审计监督和审计建设进行了科学统筹。二是在审计监督法规体系中突出了军队审计基本法的定位。作为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在对军队审计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同时,又为制定下位审计规章制度保留了空间,体现了基本法规的原则性和指导性。三是在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规定了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既赋予审计部门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权限,又防止行使权力的越位或缺位;既明确被审计对象的法律责任,也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行为都受法规制度约束,都能有所遵循。
    问:新修订的条例与现行条例比较,调整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修订后的条例分为8章58条,比修订前增加1章12条。主要在5个大的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围绕健全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原则,增加了各级党委首长在加强审计工作领导方面的责任要求,规定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审计工作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明确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上级考评被审计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二是围绕拓展审计监督职责,提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进行审计的要求,突出战备工程、装备经费、战备物资储备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重点项目审计,增加了社会化保障经费、医疗保障经费、住房资金、军人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军援经费审计等职责;三是围绕强化军队审计监督职权,规定办理审计事项时,有权行使审计知情、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询存款、保全证据、审计制止、处理处罚、审计建议、审计通报、提请协助等10项审计职权,增加了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军务、干部、纪律检查、财务、装备经费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的要求;四是围绕规范审计监督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审计计划、准备、通知、实施、报告、决定、复审、回访、责任追究等审计工作程序,强调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明确提出了实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人员责任制的要求,增加了实施审计可选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络审计、派驻审计等方式,以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承诺、审计决定的变更与撤销、审计回访等内容,还作出经过批准可利用社会审计资源的规定;五是围绕推进军队审计建设,增加了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规定,专门增加审计建设一章,从审计队伍、法规制度、审计手段、业务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问:您认为,学习贯彻条例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学习贯彻条例,是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作为主责部门,我们要带头学习贯彻好。首先,要统一认识。要从全面推进军队建设的高度认识条例修订颁发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搞好专题学习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其次,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筹划、指导和开展工作的意识,严格审计执法,大胆实施监督,真正把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一项一项地落到实处。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和工作,进一步赢得各级领导、各有关事业部门和广大官兵的信任、理解和支持。第三,要注重配套。要加快推进与条例配套的审计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协调配套的军队审计法规体系。第四,要加强领导。要加强各级党委、首长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把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范炬炜) 来源: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