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7]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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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据部分分局反映,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后发生遗失,无法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为规范来料加工业务单证管理,现对补办《免税证明》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办条件
  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了《免税证明》,但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暂免税的,如《免税证明》发生遗失,可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补办证明单》,格式附后)。
  二、补办要求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完整填写《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并提供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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