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字[1997]10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7-12-25
实施时间: 1997-12-2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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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经省政府第101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征发展旅游事业费。现将《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旅游发展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事业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强化旅游宣传促销,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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